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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二支队第九大队查处一起擅自移动公路附属设施案件

发布时间:2022-08-03作者:卢启程来源:点击:打印

(交通人在线网讯)    2022年07月04日10时,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二支队第九大队(以下简称第九大队)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在S40梧硕高速公路贵隆段往隆安方向K332+650M处有施工队涉嫌损坏、擅自移动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现场勘验,结果如下:移动波形防撞栏板(4米/节)7节。

     经现场调查,施工队是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贵隆高速D02标施工队伍,施工人员擅自移动波形防撞栏板是为了边坡排险作业,但未完善相关施工手续。执法人员告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7〕155号)中“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防护设施、公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第九大人对施工单位拟作出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施工单位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恢复公路附属设施的原貌,待完善施工相关审批手续后才继续施工。经过执法人员教育,施工单位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今后一定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愿意接受处罚并按要求整改。
     第九大队将继续加强辖区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查擅自移动、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同时持续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升沿线人民群众及管理相对人的爱路护路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第九大队辖区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安全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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