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高速桥下现1500平米违建停车场 路政部门联合法院消除隐患
发布时间:2018-04-16来源:江西路政网点击:打印
[基本案情]
新余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大广高速武吉段2773KM+108M处高速公路桥梁桥下空间搭建设施(停车场)。经新余高速路政支队三大队路政人员现场勘验,停车场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针对这一现象,该大队立即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并向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拆除违法设施,同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法定期限内,新余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新余高速路政支队三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既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缴纳罚款和消除违法行为的义务。该大队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渝水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执行,最终,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拆除了违法设施并恢复原状,同时将行政处罚款上缴至渝水区人民法院。
[法律评析]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该《条例》第五十九条同时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余高速路政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兼纪检员谢迎春表示,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隧道、涵洞作为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路的安全畅通有着重要的作用,利用这些公路设施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乃至铺设高压电线及输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道,可能对桥隧的结构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需要严格予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涉及公路的施工和其他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守公路的相关法律法规。
(文字整理/谢迎春记者/成锦霖)
来源:《新法制报·交通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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