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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建控区非法外之地 法路共建予惩治

发布时间:2018-06-04来源:江西路政网点击:打印

(交通人在线网讯)

基本案情

某日,路政大队在实施巡查中,发现大广高速公路武吉段某处建筑控制区内存在埋设混凝土管(杆)线架设高压线的施工。经初步勘验,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多达十九根。路政大队调查后认为,某供电企业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的违法行为。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大队遂责令供电企业自行拆除违法设施,但供电企业拒不接受处理。鉴于以上情形,路政大队根据《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依法向供电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该企业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拆除违法设施、缴纳罚款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大队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5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处罚款并加处罚款的裁定。目前,该供电企业已消除违法行为,并上缴处罚款项。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及《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建筑控制区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宜春高速路政支队五大队大队长王晓春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案的依法查处,有力震慑了涉路违法行为,大队将继续加大路域环境整治力度,依法保护好路产维护好路权。(王晓春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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