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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假证办理ETC少交通行费 为何不予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9来源:江西路政网点击:打印

(交通人在线网讯)

基本案情

近日,某管理中心稽查大队向景德镇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查处偷逃通行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案,一辆赣E牌照丰田越野车有ETC客大改小(客二改客一),少交高速通行费嫌疑,少交通行费共计16130元。

经调查,该车车辆登记信息为八座,但是疑似在2013年使用7座假行驶证办理ETC客一电子标签。根据联网中心数据,该车从2013年至2016年,从ETC车道以客一标准通行。路政人员遂联合管理中心稽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走访,耐心解释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宣传教育,当事人足额补缴通行费16130元。

依据201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西省公路条例》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行为,可对当事人处应缴通行费5倍罚款,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车辆ETC客大改小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法定追诉有效期限,路政部门遂对该车辆少交通行费违法行为作出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景德镇高速路政支队业务科科长江华表示,行政处罚的法定追诉有效期较短,仅有两年。因此我们在日常的路政管理工作中,应该提高执法意识,调整工作方式,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查处,有效维护高速公路通行秩序。(陈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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