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搭建 即使地方政府批准亦属违法
发布时间:2018-06-25来源:江西路政网点击:打印
基本案情
近日,南昌高速路政支队三大队接群众举报,西外环高速公路某处建筑控制区内存在修建地面构筑物的情况。经大队现场勘查,该构筑物为钢构框架,距高速公路边沟外缘仅5米,侵占建筑控制区约300平方米,涉嫌擅自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的违法行为。令路政人员没有想到的是,当事人出具了一份某镇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允许其在该范围内修建花卉苗木阳光房。针对此情况,大队及时函告相关区政府路域环境整治办、区土地分局及镇政府说明违法事实。在法律规定面前,镇政府主动撤销了批准文件,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构筑物。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在此案例中,如果当事人拒不拆除违法构筑物的话,路政部门则可以根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其进行进一步处罚。逾期不拆除的,交通主管部门将强制拆除,有关费用还将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南昌高速路政支队三大队大队长王延望表示,全省正在开展公路路域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设施,属于重点整治对象。如果当事人对路政部门的劝阻置若罔闻,最终在经过法律程序后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得不偿失。(费保国 蔡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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