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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路共建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坚强保障

发布时间:2018-08-09来源:江西路政网点击:打印

(交通人在线网讯)

基本案情

2012年某月,某县某部门(以下简称当事人)雇佣施工工人在济广高速某段建筑控制区内修建违法广告,被抚州高速路政支队七大队路政人员发现,经路政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该违法广告距高速公路用地23米,侵占建筑控制区约140平方米,属擅自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大队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违法地面构筑物,责令其恢复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原状,并处叁万元罚款。当事人辩称该广告牌是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设置的,宣传的内容为森林法,属公益性质,同时当事人认为本身是属地单位,对路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以为然,拒不配合调查和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为此,大队依法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中院考虑当事人是当地政府部门,应慎用强制手段,有利于高速路政部门今后工作的开展,最好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执行问题。为确保调解工作取得成功,市中院主动联系当地县法院,由他们去做当事人的工作,主要是考虑他们在一个地方办公,彼此之间相对比较熟悉,沟通协调也会相对比较顺畅。县法院遂告知当事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公路法的相关规定,高速路政部门已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如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将依法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届时将会影响单位相关年终法制考评结果,对单位形象也是一种损害。通过沟通,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主动缴纳了罚款,并自行拆除了违法广告牌,恢复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状,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引以为戒,决不再触犯相应的法律法规。

法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抚州高速路政支队七大队大队长饶英才表示,该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到位,在当地对类似的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修建设施的违法行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各单位和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自身权利,切不可以身试法,对设置违法涉路设施抱有侥幸心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万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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