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有震慑 转变态度履义务
发布时间:2018-12-14来源:江西路政网点击:打印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赣州高速路政支队一大队路政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大广高速泰赣段3023KM处西幅有未经许可私自架设电缆的行为,经路政人员现场勘验,私自架设的电缆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后经查实该电缆为某公司架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占用、挖掘公路,私自架设电缆的行为。
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相关具体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做出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私设电缆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始终置之不理。2018年5月14日路政大队向当事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进行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大队遂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很快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加处罚款。”
收到了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一直对路政处罚置若罔闻、不配合、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这才意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真正感受到了法律的震慑威力。接下来,当事人积极与路政大队沟通,主动承认错误,自行拆除了私自架设的电缆,并主动交纳了罚款及加处罚款。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能够有效的维护法律权威,对违法行为起到极大的震慑效果,进而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消除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赣州高速路政支队一大队负责人王永忠表示,本案有效地震慑了侵害路权、私自占用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今后,路政部门在遇到类似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时,大可通过积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促使当事人真正了解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让当事人充分感受法律的威慑力,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主动消除违法行为,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链接
2017年12月14日,赣州市寻乌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赣州高速路政支队十六大队对某公司违法占用公路用地,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内架设电缆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该案当事人在收到法院裁定书后,主动履行义务并及时缴纳了罚款。(赖中山 肖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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