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害己图小利 莫拿违法换金钱
发布时间:2019-02-20来源:江西路政网点击:打印
案件简介
近日,南昌高速路政支队二大队接某服务区举报,有个别周边村民在服务区内违法摆摊设点,影响了服务区的经营秩序,请求路政部门依法查处。接到报警后,大队立即派员赶往现场,发现有几名人员正在向过往的驾乘人员售卖橘子与盒饭,路政人员立即予以制止。通过路政人员询问了解到,该售卖人员均为周边村庄的村民,看到春运期间服务区车流量较大,过往人员多,想通过售卖点橘子与盒饭赚点钱,但没想到此举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擅自摆摊设点的违法行为。在路政人员对其进行耐心解释和批评教育后,村民们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不会再进入高速公路服务区违法摆摊设点售卖食品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均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
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案件评析
高速公路服务区是交通运输行业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也是社会公众驾乘车辆出行的重要休息场所,对于满足驾乘人员生理和心理需求、预防疲劳驾驶、为车辆提供加油和维修服务、消除行车安全隐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98号)明确要求,坚决查处在服务区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垄断经营以及非法摆摊设点、强买强卖、强行设立加水点有偿加水等违法行为。
本案中,村民私自进入服务区售卖食品的行为,不仅影响服务区正常经营秩序,容易产生食品卫生隐患,而且由于进入服务区休息的车辆车速较快,违法摊点经营者为招揽生意在服务区内随意穿行,甚至从高速公路上穿行,一旦发生交通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
案件启示
南昌高速路政支队二大队大队长郭建强表示,在服务区内违法摆摊设点的现象在个别服务区仍时有发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特别是夜间,危害性更为严重。作为路政部门应做到:
一是加强与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的沟通,针对周边村民进入服务区较为频繁的区域,适当延长围墙封闭范围,减少村民随意进入高速公路及服务区的途径。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服务区附近村庄的村民进行走访宣传教育,强化村民私自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摆摊设点是违法行为的意识。
三是路政部门在实施巡查过程中,要加强对管辖路段内服务区、停车区巡查力度,发现隐患及时向经营管理单位通报,必要时可以联合交警部门,共同督促经营管理单位落实整改要求,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沈浩)
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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