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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混过关妄逃避 “链条”完整领处罚

发布时间:2019-03-07来源:江西路政网点击:打印

(交通人在线网讯)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中旬,吉安高速路政支队四大队路政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泰井高速公路某处桥下存在未经许可,擅自架设电力线的行为。大队对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后,通知该辖区电力公司协助调查,受电力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调查询问中,矢口否认该处电力线为公司所架设。为进一步锁定该案证据,路政人员通过走访周边村民和该电力线的用电群众,并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资料,各项证据均指向电力公司,形成了完成证据链条,大队遂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但该电力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处罚款项及加处罚款已于近期执行到位。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还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执法证据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核实才能作为认定行政执法案件事实的根据。而依据第一款证据的种类规定看,案件事实最明显的特征在于,任何违法行为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采用一定的方法实施的,必然会留下各种物品、痕迹或者反映现象,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一系列与行政执法案件有关联的证据事实。

路政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要突破《询问笔录》作为必不可少证据材料的局限,摆脱在进行询问时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行为,就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观念。应按照《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寻找其他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形成稳固的证据链条,确定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人,依法对案件进行查处。

案件启示

吉安高速路政支队四大队大队长胡业龙表示,在路政执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拒不配合、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出现此类情况时,路政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面对当事人的不配合甚至刁难,路政部门应积极主动收集掌握证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案件,路政人员才能在与当事人的正面交锋中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二、路政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拒不履行路政行政处罚决定时,依法按照时间节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震慑违法行为。

三、路政部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查处侵占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通过路政部门的严格执法,达到法律法规宣传惩戒的效果。(罗威 方纯)

2019年第7期 审核: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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