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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底抹油”跑得快 科技治路是开端

发布时间:2019-05-22来源:江西路政网点击:打印

(交通人在线网讯)

基本案情

近日,赣州高速路政支队七大队接到济广高速某收费站举报,一辆挂车在收费站入口广场撞坏检测光栅设备后,直接逃离了现场。接到报警后,路政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处置,通过收费站监控视频对可疑肇事车辆进行了仔细的核实,还原了案件发生整个过程。在掌握充分的证据后,路政部门借助“路警联动”工作机制,请求交警部门协助本案处理,与肇事司机阙某取得联系。面对清楚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阙某很快承认剐蹭设施的事实,但认为其车辆只不过碰倒了检测光栅,不会对光栅设备产生影响,而且怕耽误时间,所以才没有选择报警直接驶离了现场。路政人员随即对阙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说明了损坏路产设施对高速公路通行带来的影响以及危害。最终,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损坏路产设施未报告的行为违法,七大队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

《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保护财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路产损失。

案件评析

随着高速公路路网建设的不断增长和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日益增加,使得高速公路路产赔事故也不断增多。由于高速公路是全封闭性的特殊行车环境,大多地处偏僻,发生事故后目击证人较少,极易出现路产损坏交通事故逃逸行为,肇事司机造成路产设施损坏后,往往会抱着侥幸心理驾车直接“逃之夭夭”。不仅导致国家财产蒙受巨大损失,也给过往的车辆带来安全隐患,影响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

本案中,阙某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发生事故造成路产设施损坏后,为逃避公路路产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已构成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违法事实,路政部门在对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还原案件现场情况,达到锁定证据,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目的。

本案启示

赣州高速路政支队七大队大队长朱震表示,造成路产损坏逃逸案件时有发生,为更好的保护路产、保障通行安全,路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采取有效措施:

一是运用科技手段维护路产。在不断完善纸质路产档案的基础上,充分利用VR全景技术,把路产路权“一张图”与路政执法综合平台进行有效融合,从而运用大数据手段助力违法案件的查处,达到以案助推“智慧路政+”建设。

二是及时发现路产损坏行为。逃逸案件现场一般都会遗留事故痕迹、物品等,但肇事车辆经常逃离现场,导致现场勘查时证据收集困难,路政部门应合理安排巡查时间和方式,对被损坏路产设施案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三是加大依法行政处罚力度。借助“路警联动”工作机制,可以依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路政、交警部门的联合执法,加大对逃逸案件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增加肇事逃逸行为的违法成本。(胡昊 赖中山) 

 2019年第16期 审核: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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