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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野花”不要采 违法还得从头来

发布时间:2019-05-29来源:江西路政网点击:打印

(交通人在线网讯)

基本案情

近日,九江高速路政支队一大队接到昌九高速公路“四改八”项目办电话,称有人在福银高速公路昌九段某处公路用地范围内砍伐树木。接到报案后,大队随即启动“路警联动”机制,与某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共同赶到现场,但此时涉嫌违法的当事人已不知去向,现场仅留下了被遗弃的工具。随后,森林公安局民警通过警务通查询到当事人联系电话,敦促当事人主动投案自首,并将作案工具带回森林公安局。

慑于法律和在当前“扫黑除恶”的高压态势下,当事人潘某主动来到路政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并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查,某村村民潘某认为昌九高速公路正在改扩建施工,路旁的树木无人管理可以随意砍伐,遂使用电锯和砍柴刀砍伐了5棵高速公路旁的护路树。潘某在接受了路政人员严肃批评,表示愿意补种树木后,与路段养护部门签订了补种树木协议书,并交纳了补种费用,由养护部门代为补种5棵树木。此外,潘某还将接受森林公安机关的处罚。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第六十一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案件评析

护路林指的是在道路旁、城市毗连处,为防止飞沙、积雪以及横向风流等对道路或行驶车辆造成有害影响而种植的林带。种植公路绿化物(树木)是公路建设的组成部分,可以起到稳固路基、保护路面、美化路容、减少噪音、引导汽车行驶的作用,同时也是防风、防沙、防雪、防水害的重要措施之一。法律法规对砍伐护路林的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确因更新需要砍伐护路林的,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后才可以实施,并应该按照砍伐量予以补种。《森林法》还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潘某法律观念淡漠,借公路建设施工之机,擅自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这与其对公路和森林法律法规不了解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其必然性。潘某的违法行为既破坏了生态环境,也影响了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在交纳补种费用后,等待他的还有法律的惩处。

案件启示

九江高速路政支队一大队负责人张国新认为,在当前国家依法严格保护环境的大背景下,案件的查处有力震慑了此类涉路违法行为:

一是有效搭建联勤平台。该案能够在短时间成功查处,这与路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建立的“路警共建”联合执法机制是分不开的,路政部门依靠公安部门的技术手段查找到违法当事人,迅速调查取证,敦促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有效保护了路产完好。

二是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路政人员不仅有保护路产的职责,作为公民还有环境保护的义务。对于公路交通而言,公路绿化物特别是护路林的作用已经超越了其本身的自然功能,属于公共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依法查处擅自砍伐树木的违法行为,反映了路政人员对环境问题的正确认识和态度。

三是保持“宣传月”长效机制。通过每年5月定期开展的全国“路政宣传月”活动,路政部门要主动加强对高速公路沿线的法律法规宣传,以“宣传月”活动为契机,不断提高高速公路沿线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以实际行动践行“守道护路、尚法保畅”的江西路政精神。(喻炜 李强)

2019年第17期 审核: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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