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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勐海路政大队认真落实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06作者:白峰来源:原创点击:打印

(交通人在线网讯)   6月4日15时,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第八审判庭内,随着一声法槌的敲响,某单位不服勐海县人民法院(2018)云2822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健康权纠纷一案正式公开开庭审理,勐海路政大队行政主要领导身着夹克式路政管理制服端坐在法官左侧的被上诉人位置上,这是近三年来该大队行政主要领导第四次出庭应诉。

   2017年以来,云南勐海路政大队先后被交通事故和行道树倒伏致人伤害事件中成为被告,该大队行政主要领导也因此先后四次在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应诉。
   “做好出庭应诉工作,是维护法律尊严、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必然要求。”该大队行政主要领导说,出庭应诉,有利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防止和避免行政权力滥用。

   每次出庭应诉前,该大队一方面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将负责接收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机构的准确通信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布,并结合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指定办公室或者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接收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并及时进行登记处理。及时确定负责应诉工作的承办机构并及时向行政主要领导报告。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出庭应诉工作职责分工。内设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法律顾问、执业律师、公职律师等代理人参加应诉工作,并对出庭应诉工作予以业务指导。
   在出庭应诉中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庭应诉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人委托书。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简化内部办文程序,加快出庭应诉有关事项的批办速度。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期提供证据。

  积极出庭应诉。按照规定,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因疾病、出国、重要公务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向人民法院作出说明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没有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情况,也没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
   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出庭应诉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认真研究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在庭审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并按照法庭要求依法回应对方当事人的诉求,对涉案事实和理由作出解释,努力做到负责人应诉有节、出庭出声出效果,依法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良好形象。
  该大队行政主要领导表示,该大队将继续落实行政主要领导出庭应诉制度,通过认真落实该制度,切实增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建设法治政府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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