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平钟路政执法大队,司机配合治理超限工作主动消除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16-09-07来源: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点击:打印
2016年9月7日上午7时,平钟路政执法大队在进行治理超限运输车辆工作中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桂C26532”货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经现场测量,该车高4.3米,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即为超限运输车辆。
随后,现场执法人员对司机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耐心对司机讲解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对道路的危害。经过现场宣传教育,司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消除违法行为。
根据《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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