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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管为本职 玩忽职守是犯罪

发布时间:2018-12-05来源:江西路政网点击:打印

(交通人在线网讯)

近日,九江高速路政支队四大队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大广高速武吉段某隧道内,施工人员正在进行灯具检测检修作业,施工现场行车道封闭,现场无摆放道路指引标志和限速标志,致使经过车辆通行缓慢。经过询问了解,该处施工未在路政部门进行养护作业报备。随即,路政人员对该违法养护的行为进行了制止,书面下达了责令停工通知书,并协同施工人员清除了施工设备,以最快的速度撤离了现场。鉴于现场施工人员能够接受路政人员指正,及时消除高速公路通行安全隐患,路政人员未对该处养护作业进行处罚。

事后,路政人员致电养护作业单位办理养护作业报备,并在巡查记录中予以详实记载,同时做好了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图片的存档。

法律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路政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养护工程施工前,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

案件评析

本案中,养护作业单位未在养护作业前向路政大队进行养护作业报备,擅自实施养护作业活动,且施工现场未按规范设置标志标牌,极易造成影响车辆通行的安全隐患。因养护作业活动不规范导致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将会引起高速公路堵塞、发生二次事故,甚至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路政部门作为养护作业活动的监管部门,如果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也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因此,路政部门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必须督促养护作业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报备,及时掌握养护作业活动情况,严格实施养护作业现场监管,并将相关情况在巡查记录中详实记载,保存好下达的相关文书和图片视频资料,确保履职到位。对于拒不改正的,路政部门将依据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链接

2017年8月10日,陕西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大客车碰撞隧道口,36人死亡13人受伤。秦岭路政中队中队长洪双杰,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2014年3月1日,山西省晋济高速公路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半挂牵引车追尾引燃泄漏甲醇,共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晋城路政大队大队长王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高速交警秩序中队长坠桥自杀。(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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