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巡查重实效 违法情节善裁量
发布时间:2018-12-19来源:江西路政网点击:打印
基本案情
近日,九江高速路政支队六大队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彭湖高速公路某处北幅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存在未经批准埋设电缆设施的违法行为。路政人员遂开展对周边群众的走访活动。经询问后得知,该电缆设施为村民黄某为山上养殖基地供电而私自铺设的。路政人员及时电话联系黄某到现场,并对当事人黄某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讲解,黄某随后将该处违法电缆设施予以拆除。鉴于当事人黄某能够主动拆除违法设施,经大队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案件评析
本案中,黄某擅自铺设电缆属违法行为,依法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大队在作出行政决定前,综合考虑了该案件的违法情节,按照《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埋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3米以下,埋设的设施面积在3平方米以下,且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不予处罚”。的规定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九江高速路政支队六大队大队长陶桓军认为,路政大队在日常工作中要重点把握几个方面:
一是要严把有效巡查执行,及时在巡查记录中图文并茂反映巡查实况,大队负责人在《巡查记录》中要对当日的考核评价及交接班总结评讲进行重点督导,并强化对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巡查,从而提高有效巡查的水平。发现新增违法涉路设施,应及早发现、及早查处,将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是对具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决定前,要认真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权限。
三是要积极做好案件发生的预防工作,主动开展路政管理大宣传大走访活动,提高高速公路沿线路政管理相对人的爱路护路意识,减少涉路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实际行动践行“守道护路尚法保畅”的江西路政精神。(喻炜 高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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