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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记录存证据 依法解决 “拒签收”

发布时间:2019-01-07来源:江西路政网点击:打印

(交通人在线网讯)

基本案情

近日,吉安高速路政支队三大队路政人员向某网络传输企业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时,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态度强硬,拒绝签收。路政人员随即将已全程开启的执法记录仪聚焦该法定代表人,并郑重向其告知:“您好,我们是吉安高速路政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XXX,XXX,执法证号XXXX,XXXX。今天向贵单位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吉高路政三大队催字XX号)。由于您拒绝签收,现依法留置送达。这次送达全过程我们已全程记录,请配合我们的工作”。随后,大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读了《履行义务催告书》,并在受送达人签名处注明:“当事人拒绝签收,依法留置送达,有执法记录仪录像为证。”据此,大队执法人员通过执法记录仪的准确运用,完成了依法送达程序。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案件评析

法律文书送达在路政执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其贯穿于整个处罚程序的全过程,影响着诉讼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也决定着行政机关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在实践中,送达路政法律文书时常会遇到拒收、拒签等困难,以前,法律虽然规定了“留置送达”,但是有诸多限制,如:“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并且要见证人签名”等,而201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该内容由“应当邀请”改为“可以邀请”,是法律实务操作的一个重大进步,同时新增了一种留置送达的方式,就是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文书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来留置送达。本案中,路政执法人员正是运用执法记录仪录像,记录了留置送达的全过程,确保了程序规范无瑕疵。

案件启示

笔者认为,在送达法律文书时注意掌握好几个细节:

一是要吃准法律条文中“可以”和“应当”的区别,熟悉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的适用条件,准确掌握各类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二是要牢固树立证据链条闭合意识,充分认识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各项规定要求。

三是要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既能发挥收集、固定证据的重要作用,也是监督、规范路政人员执法行为的工具。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时,路政人员一定要规范使用文明执法用语,做到执法程序合法、收集证据有效,还要规范自身言行,注意执法形象,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欧阳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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