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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交规费本违法 情节严重可入刑

发布时间:2019-01-17来源:江西路政网点击:打印

(交通人在线网讯)

基本案情

近日,赣州高速路政支队十六大队接到寻全高速公路某收费站举报,一辆辽C牌照的牵引车平板半挂车伪造行驶证运输鲜活农产品,涉嫌假冒法定减免车辆逃交车辆通行费。路政人员接到报案后,随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得知,当事人有两张半挂车行驶证副页,一张已标注“仅可用于运送不可拆解物体”字样,为真实证件,另有一张未标注“仅可用于运送不可拆解物体”字样。经核实系伪造,其行为已违反了《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违法逃交车辆通行费,且逃交车辆通行费金额较大。但当路政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时,当事人拒不配合并意图抢回伪造的证件。为维护交费现场秩序,避免案件证据灭失,路政人员拨打了110报案后,将此案件移送至某派出所进行刑事调查。公安机关经调查询问后,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微,且在公安机关调查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接受处罚,遂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路政部门,建议路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违法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路政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并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安厅2018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秩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中:“以联合打防刑事犯罪工作机制暨赣州‘12·31’案件新闻发布会为契机,……涉案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移交至属地公安部门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工作模式为参考,将此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最终经路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本案得以顺利办结。

本案启示

一、违法当事人明知所驾驶车辆不符合“绿通”减免车辆且故意伪造证件,意图冒充法定减免车辆逃交车辆通行费,后实施了违法行为,符合涉嫌诈骗的行为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三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满足法定入刑标准。本案中,当事人逃交车辆通行费金额较大,为逃避处罚通常会采取各种形式不予配合执法,甚至会软硬兼施对抗执法,路政部门在调查认定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将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刑事调查处理。

二、“路警联合”、“法路共建”是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以及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积极探索。路政部门应充分利用联络会议、分工协作、强制执行、紧急应对等相关机制,以司法力量和法律智慧为坚强后盾,切实提高路政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

三、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对每一位执法人员的内在要求,路政执法人员除掌握本部门法律法规在外,还应了解相关其他法律基础知识,在面对执法纠纷和难点时,要敢于直面违法行为,严格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执法活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维护交通运输合法权益。(方涛 赖中山 刘龙)

法律顾问:王袁生律师

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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