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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树底下好乘凉” 错误观念需转变

发布时间:2019-03-28来源:江西路政网点击:打印

(交通人在线网讯)

基本案情

近日,南昌高速路政支队九大队、上饶高速路政支队七大队在巡查中,分别发现昌宁高速公路和德昌高速公路的两座桥梁下搭建有放养牲畜的棚舍。经过路政人员对附近村庄的走访得知,两处的棚屋均为村民牲畜养殖而私自搭建。路政人员随即通过村委会与当事村民取得联系到现场进行了确认,但村民李某、刘某认为桥下空间浪费可惜,搭个棚子不会对高速公路安全造成影响,路政人员遂对其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并告知其违法搭建棚屋可能会对高速公路带来的安全隐患及危害。随后路政人员会同养护部门人员将棚舍拆除,消除了安全隐患,维护了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法规规定

对于在公路桥梁下搭建设施的行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案件评析

由于高速公路全封闭的特点,线性设计上不可避免地与道路、河流、山谷等地域环境交叉,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作为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路的安全畅通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高速公路沿线的一些村民往往会有避远就近的心理,将公路桥梁天然当成了遮蔽处,错误地把桥下空间视作堆放场、养殖基地和私人的临时仓库,不仅导致桥下环境脏乱差,更严重的是一旦发生火灾,烧过的桥梁梁板等上部结构由于温度过高导致梁板混凝土剥落,钢筋、混凝土强度削弱,预应力损失和结构变形,极易使高速公路桥梁坍塌,对桥梁安全和行车安全构成巨大威胁。此类事故在全国多有发生,省内也有数例。

本案中,村民李某、刘某法律和安全意识淡薄,受传统生活习惯形成的思想误导,对桥下搭建棚舍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高速公路桥梁都是钢筋混凝土,桥下搭建棚舍,放养牲畜不会影响高速公路通行,也不会破坏桥梁,殊不知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案件启示

南昌高速路政支队九大队大队长陈道勇和上饶高速路政支队七大队大队长徐品均表示,利用这些公路设施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可能对桥隧的结构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应予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依法从事涉路行为。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的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工作,作为高速公路的守护者,路政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宣传教育也要积极“劝”。可以利用一些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教育群众,提高群众的认识。通过印发传单,图文并茂的发放到高速公路沿线的每一个村庄;还可以在桥下有占用行为的地点张贴宣传警示标语,劝阻违法占用的行为,让沿线村民自觉维护公路安全,达到增强宣传教育效果的作用。

二是要加强共建共管和清理。路政部门要加强与交警部门、养护部门和地方乡镇的协作联动,积极开展联合清理整治;对于恶意占用桥下空间的行为,还要强化与人民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按照时间节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震慑违法行为。

三是可利用废旧设施硬隔离。在一些经常存在占用现象的桥梁下,根据桥下地质情况,通过用废旧隔离栅,波形护栏等安全设施进行隔离,并对原先有棚舍、堆积物的区域进行环境美化,防止易燃物品长期放置桥下影响桥梁安全。(韩威 徐文)

2019年第10期 审核: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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