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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重重拨迷雾 链条缺失续跟踪

发布时间:2019-05-14来源:江西路政网点击:打印

(交通人在线网讯)

案情介绍

近日,萍乡高速路政支队二大队接到某收费站举报,反映一辆苏N牌照的货车存在疑似偷逃通行费的行为,目前车辆停留在收费站。二大队组织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利用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系统和江西省高速公路智能稽查系统查看分析,当事人张某先后两次从大广高速公路某收费站和赣皖省界某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但无驶离高速公路的情形。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其驾驶的苏N牌照货车是从某在建高速公路的未开通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的。路政人员随即前往公安局,调取天网监控系统,筛选排查同一时间段内在普通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情况,依据某收费站和公安局提供的证据,仅能够证明当事人存在有入口记录,但无出口交费记录的事实,收费部门按规定补收了张某偷逃两次的通行费。在无法查明逃离高速的准确出口地点,案件事实无法得到确定,证据链条不完整的情况下,路政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与高速公路联网部门取得联系,将其列入重点关注车辆进行后续跟踪。

法律规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执法部门办理执法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条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第三十一条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案件评析

偷逃通行费行为严重干扰正常收费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据统计,2018年全省高速公路“有进无出”车辆达到9万余辆。根据《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安厅2019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秩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赣交联网字〔2019〕年1号)文件要求,在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中,将逃交车辆通行费的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整治的目标任务之一。

本案中,当事人张某为达到不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目的,利用暂未开通的收费站强行驶离高速公路的方式逃交车辆通行费,严重损害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收费部门依据《关于统一核定高速公路收费里程、车辆通行费计算方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6]572号)文件,要求张某补交了最远路段距离的通行费,张某对此无异议,如数交款。

可是,行政处罚是一件非常严谨的行政行为,具有严格的定案证据要求,尽管张某承认存在偷逃通行费行为,也已补交费用,但没有其他与之对应且完整链条的证据,仅凭当事人陈述这一“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最终路政部门以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清,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本案启示

萍乡高速路政支队二大队大队长晏辉表示,当事人往往出于侥幸心理,故意偷逃通行费,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对此类违法行为必须重点整治,路政部门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一是要强化联动。路政部门作为高速公路执法单位,要按照“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切实维护高速公路通行秩序,保障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收费站移交拒交、逃交、少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违法行为。

二是要依法定案。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依法予以处罚。对证据链完整的违法车辆,应先由高速联网部门、路段经营管理单位责成车辆驾驶人补交通行费,再由路政部门按照《江西省公路条例》予以五倍罚款。对证据链不完整的违法车辆,由高速联网部门、路段经营管理单位责成车辆驾驶人补交历史违法行为产生的通行费,列入重点关注车辆进行后续跟踪。

三是要政策宣传。做好对车辆驾驶人法律法规教育工作,大力营造浓厚氛围。通过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宣讲,让更多群众清醒认识到偷逃通行费的危害以及惩罚力度,逐步提高车辆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意识。(李劼 吴斌)

2019年第15期 审核: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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