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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有据释异议 履职还应履义务

发布时间:2019-06-20来源:江西路政网点击:打印

(交通人在线网讯)

基本案情

近日,抚州高速路政支队六大队在巡查中,发现在济广高速公路鹰瑞段某处西幅山坡上,山体护坡表面的绿化物已被清除,并越过设置在半山坡上的刺丝网种植了一些苗木。结合现场勘验所掌握的情况,经大队初步调查了解,此处整个山体被村民徐某承包用于开垦种植桔树。随后,路政人员在村干部的带领下找到了徐某,核实了相关情况,并对徐某在刺丝网以内种植桔树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教育批评,同时指出徐某在刺丝网以外过度开垦山地种植桔树,也存在安全隐患,易造成土壤松动水土流失,危及山地下方公路运行安全。徐某对此提出很大异议,表示在自己承包的山地种植桔树并未违法,路政部门无权管辖,且刺丝网以内也属这片山地范围,开垦荒草种植桔树也不存在违法行为,路政部门同样无权管辖。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路政人员邀请了镇政府路域环境整治办负责人及路段养护站负责人到达现场,确定了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刺丝网以内由路政部门负责管理整治,村民徐某必须限期移植或清除刺丝网以种植的桔树;刺丝网以外山地上方的桔树及水土流失问题由镇政府委托村委会负责管理整治。在路政人员逐条出示和宣读路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后,徐某认识到了错误,主动地将刺丝网以内的桔树全部移植,并承诺按照村委会的要求逐步恢复山地植被。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第四十三条还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种植作物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

案件评析

本案的重点在于路政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涉及的管理权限界定问题。

本案当事人徐某擅自在高速公路刺丝网以内种植果树,属于侵占公路用地的违法行为,且在种植果树时破坏了公路护坡上大面积绿化物,极易造成水土流失,存在影响公路运行安全隐患,路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和查处。而徐某在高速公路刺丝网以外承包的山地内种植果树,虽属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但未违反公路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徐某对此提出异议,是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而其种植行为可能将对高速公路通行安全造成危害,则应纳入地方政府保护公路的管理范围,路政部门依照规定“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案件启示

抚州高速路政支队六大队大队长周建强表示,在处置此类案件中,除进一步加强走访与宣传外,还应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依法确定管辖权限。按照2019年6月1月正式施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相关管辖权限规定,对于属于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路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对于不属于路政部门管辖权限范围的其他行为,应将案件线索移交至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是强化保护联动机制。虽然地方人民政府不是公路路政管理的直接主体,但地方人民政府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的保护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出现危及公路安全的情况时,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是“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因此,路政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

三是继续加大执法力度。路政部门作为公路路政管理的主体,保护公路路产的完好和不受侵害,以及维护公路秩序,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是应尽职责,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履行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密切关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饶志扬)

2019年第20期 审核: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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