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立即处置 ““代履行”快速消除
发布时间:2019-06-28来源:江西路政网点击:打印
基本案情
近日,赣州高速路政支队十二大队在开展规范高速公路砂石装运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多部联合门巡查中,发现在赣州绕城高速公路某处路面存在大面积的河沙遗洒情况,易对行车安全产生较大隐患。路政人员立即按照《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安全驾驶,并通知养护部门实施清扫。随后,通过调取经营单位在高速公路定点设置的视频监控,经向交警部门核实信息,确认属于某物流企业的运输车辆因未采取厢式密闭等防护措施,在行驶至该路段时导致运载的河沙遗撒路面。针对该违法事实,大队依据法律规定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该物流企业向养护部门交纳清扫路面河沙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第六十九条还规定,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12〕171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路政执法人员实施公路监督巡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二)发现公路上有遗洒物并能够自行处理的,在不影响交通情况下,可先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处理;……
案件评析
高速公路具有速度快、车流大的特点,交通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运输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所属车辆装载河沙在行驶高速公路过程中发生遗洒,该行为将危害交通安全。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尽快恢复正常的通行秩序,路政部门依法决定委托养护部门实施了立即代履行。
此外,此类案件往往存在取证难、查处难的特点,违法行为发生后,路政部门难以锁定证据,究其根源是高速公路存在监控盲区。为此,路政大队联合路段经营单位在日常巡查中易发生抛洒滴漏的路段进行定点监控,设置超广角高清摄像头,加密监控覆盖区域,精准“跟踪锁定”违法车辆,顺利取得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关键性”视频证据,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保本案依法顺利查处。
本案启示
赣州高速路政支队十二大队大队长杨志龙表示,目前,大队充分发挥联勤联动协作机制,已依法立案查处四起遗洒、滴漏物影响高速公路通行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和教育效果:
一是强化路面巡查,及时消除隐患。路政部门在实施巡查中,一旦发现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立即委托养护部门替代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义务,并责令当事人交纳按照成本确定的代履行费用。
二是强化联合治理,充分锁定证据。路政部门要依托已经形成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路域环境整治长效工作机制,针对高速公路抛洒滴漏行为难以取证的“顽疾”,有针对性强化抛洒滴漏多发路段的监控监管,为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提供关键有效的证据。
三是强化源头治理,深化宣传教育。路政部门要提高对运输企业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效率,告知企业及驾驶人员抛洒滴漏行为对公路的危害性,引导运输车辆合法装载、有效防护、安全行车,从源头上规范装载行为,避免抛洒滴漏情况的发生。(赖中山 伍学森)
2019年第21期 审核: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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