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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全省深入开展船舶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整治

发布时间:2020-05-29来源: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点击:打印

(交通人在线网讯)

  6月1日起,我省交通运输部门将继续开展为期半年的船舶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整治行动,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巩固船舶超载专项整治成果,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此次专项行动的整治范围为:在江苏内河水域(长江除外,下同)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港口、码头经营单位、航运企业和船舶经营人等;外省籍拟进入江苏内河水域运输超载超限船舶。

  建立18个“环苏船舶安检站”

  江苏省将在省际相邻水域、京杭运河沿线和通江口门等处建立18个“江苏省环苏船舶安全检查站(一级)”作为“治超站”(名单附后),对过往船舶实施现场检查。对外省拟进入我省内河水域的超载超限船舶,各检查站点要采取劝返、驱离的方式,禁止此类船舶进入我省内河水域。

  整治行动中,我省将完善与浙、沪、皖、鲁联合治理超载船舶违法行为的查处机制,明确超载尺度,统一执法标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交通执法、水利、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

  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各地边宣传教育边集中整治,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检查站点和卸载点,建立内河船舶超载长效管理机制,始终保持对内河船舶超载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年度通报3次以上拒不整改,吊销许可证!

  整治方案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强化源头管控责任,与辖区装卸作业单位签订《防治船舶超载安全管理责任承诺书》,对违反相关装卸作业规定要求的港口、码头经营人和业主进行书面通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督促辖区航运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发现违法超载装运的航运企业和船舶进行书面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对年度通报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屡次违反相关规定要求的港口、码头经营人、业主,交通运输部门将釆取责令停产、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等措施;对年度通报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屡次违反规定的航运企业和船舶,将釆取责令停运、吊销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重点核查船舶干舷和实际载货情况

  整治方案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对到港船舶设置合理的抽查比例,重点核对船舶干舷和实际载货情况。对江苏内河水域船长40m以上的船舶装载干舷不足200mm的和船长40m以下的船舶装载干舷不足150mm的船舶实施卸载,直至符合规定的干舷高度方可放行。

  整治方案提出,要严格控制我省辖区航行的单船和船队尺度。除在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航行的集装箱船、滚装货船和江海直达特定航线船舶外,进入四级和三级航段的船舶总长不得大于45米,总宽不得大于10.8米;进入二级航段的船舶总长不得大于67.6米,总宽不得大于15.4米,进入三级和二级航道的船舶装载吃水分别不超过2.8米和3.6米;船队长度不得超过400米。

  整治方案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巡航、巡查等现场检查频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治理效率。船闸管理机构遇有水位较大变化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吃水控制要求,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禁止超载超限运输船舶过闸。

  根据整治方案,对在3个月内存在2次以上超载运输行为的船舶,严格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予以从严从重处罚,并将其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同时通报始发港港口管理部门。

  江苏省“环苏船舶安全检查站(一级)” 名单

  1.徐州市沛县湖西航道治超站(五段海事所)

  2.徐州市沛县中运河治超站(山头海事所)

  3.扬州市城区施桥治超站(京杭运河扬州施桥船闸)

  4.镇江市城区谏壁船治超站(京杭运河镇江谏壁船闸上游)

  5.苏州市太仓浏河治超站(苏浏线太仓浏河海事所)

  6.苏州市张家港治超站(申张线金港海事所)

  7.苏州市吴江区京杭运河治超站(苏州市平望海事所)

  8.无锡市江阴夏港治超站(锡澄运河江阴夏港口处)

  9.常州市德胜河治超站(常州市魏村水利闸)

  10.南通市九圩港河治超站(南通九圩港河砂石市场处)

  11.淮安市盱眙县淮河治超站(盱眙县眙城海事所)

  12.淮安洪泽县洪泽湖治超站(洪泽县马浪岗海事所)

  13.泰州市引江河治超点(泰州引江河船闸)

  14.盐城市响水县灌河治超点(灌河响水船闸)

  15.连云港市沿河治超点(连云港市灌南县城北船舶检查站)

  16.宿迁市宿迁船闸治超站(京杭运河宿迁船闸)

  17.南京市滁河船闸、玉带河治超站(六合滁河船闸船闸、海事所)

  18.南京市秦淮新河船闸治超点(南京市秦淮新河船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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