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01-26来源: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点击:打印
(四)下移执法重心。地方党委和政府在严格控制执法队伍人员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确保执法人员编制重点用于执法一线,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合理规划、调整、布建基层执法建制,统一名称、规格、数量和层级,创新巡查组织形式和体制机制,优化人员编制和力量配备,重点加强动态巡查、办案、应急指挥等执法一线工作力量。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派驻在乡镇的基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应纳入乡镇党委和政府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增强行政执法工作合力和整体震慑力。
(五)加强执法保障。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相关经费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船艇)配备,按中夹统一规定执行。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和信息化移动执法,强化执法信息共享。加强执法人员职业保障,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落实抚恤等政策,提高执法风险保障水平。
(六)严格队伍管理。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对于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现有公益类事业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用于解决交通运输等相关领域用编需求。坚持凡进必考,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转于部身份。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执法队伍岗位练兵活动。主动适应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需要,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注重人才培养,建立符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探索执法人员职级制度。
(七)规范执法行为。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要求,全面落实执法贵任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打造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梳理编制执法工作规程,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信力。
(八)健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联动协作机制,实现审批服务与执法监管信息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将执法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建立健全部门间相互衔接的联合惩戒制度。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联合协作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建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九)强化作风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强化执法监督,创新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监管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结果应用,将执法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接受奖惩等情况,作为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人员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加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切实树立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寓管理于服务中,做到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树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新形象。
(十)加强党建工作。加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建设,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地落实。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及时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使机构改革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同步推进,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在改革过渡期,要继续按照规定和要求抓好党的建设工作,确保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引导党员职工正确认识改革、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夹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追性,在省级机构改革方案中作出具体安排,纳入地方机构改革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推进。交通运输部要加强对地方推进改革的指导,会同中夹编办、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各地改革过程中的共性问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强支持配合,明确改革配套政策,支持地方推进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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