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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01-26来源: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点击:打印

(交通人在线网讯)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夹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出发点,以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为开启交通强国建设新征程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总体目标。通过改革,整合执法队伍,理顺职能配置,减少执法层级,加强执法保障,夺实基层基础,提高执法效能,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等问题,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科学界定执法职能,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推动行政执法队伍综合设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权,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贵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坚持统筹配套协调。加强改革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将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统筹谋划,联动推进,使各项改革配套衔接、互相促进,增强改革总体效应。坚持注重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行业指导和地方主导相结合。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改革主体责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大力清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扰民。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进行清理修订。通过落实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常态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整合、精简行政检查事项,突出执法检查重点,切实减少检查种类,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减少重复检查、无效检查,增强执法检查实效。 (二)整合职责和队伍。将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水网发达地区也应实行公路、水路执法队伍综合设置,避免公路、水路分设,造成资源浪费和统筹障碍。个别水网特别发达地区,如有需要可分别集中行使公路、水路执法职能。巳经实行更大范围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可以继续探索。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在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有序整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锁定编制底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夹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
(三)明确层级职责。根据交通运输部门事权,厘清不同层级执法权限,明确监管职责、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省、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贵,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巳设立的执法队伍要进行有效整合、统筹安排,现有事业性质执法队伍要逐步清理消化。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省级承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贵,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内设机构承担。个别业务管理有特殊性的领域,如有必要,由省、自治区按程序另行报批。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可按程序调用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直辖市的行政执法层级配置,由直辖市党委按照减少多层多头重复执法的改革要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市级设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区级不再承担相关执法责任;区级设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市级主要强化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不再设置执法队伍。县(市、区、旗)一般实行“局队合一”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具体落实形式,压实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责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实行“局队合一”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同时通过完善内部执法流程,解决一线执法效率问题。强化基层执法职责,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出行安全直接相关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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