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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9-30来源:点击:打印

(交通人在线网讯)

(五)改革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6.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切实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矛盾和问题。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内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问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法治建设、宣传教育、应急管理职能。承担交通、建设、矿山、危险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明确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或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75%。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机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7.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体制。强化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充实矿山专业监管人员,承接好国家移交下放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在地(州、市)、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化工园区设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完善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好国家确定的民航、铁路、电力等行业的地方监管职责。

8.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执法体制。自治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建设,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总工程师专业领导岗位。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指导意见,提高执法监察权威。科学合理设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执法监察队伍的人员编制,保障执法人员数量与执法任务相匹配。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力量,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落实监管责任。所有化工园区以及国家级开发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其他各类功能区应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在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中,要确保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监管力量不流失、不削弱。

9.进一步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州、市)、重点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建设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联动互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加快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建设、冶金、特种设备等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重点行业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依托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和公安消防、大型化工企业、开发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及联合训练、演练、处置机制。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灾抢险装备物资储备制度,推进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建设。加快事故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建设,明确卫生、民政、保险等部门在事故救援工作中的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效能。制定自治区安全生产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征用补偿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救援。推进未成立专职救援队伍的高危行业企业就近与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六)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10.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制度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涉及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审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制定自治区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纳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加快制定修订安全生产地方配套法规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规规章衔接融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执行效果评估。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生产地方立法,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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